有關國內廠商出CITES附錄列管植物,因植物病害因素遭進口國退運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 會員廠商知照。
日期 2008-02-19 14:29:06 | 文章主題: 公文摘要
|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1.25.貿服字第09770004240號函辦理。 二、近來該局接國內蘭花業者反映,我國出口蘭花有部分因植物病遭進口國退 回,其餘之蘭花因無植物疫病,進口國准予進口,使我國核發之CITES出 口許可證被進口國收取,至部分遭退回之蘭花則無法憑我國原核准之 CITES許可證退回我國,爰請該局協助解決業者退運進口問題。 三、針對國內廠商出口CITES附錄列管植物,因植物疫病因素遭退運之 處理原則如下: (一)全數退運方式:進口人應檢附該局核發之CITES許可證正本向海關申 報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將CITES許可證正本加註退運貨品後函送 該局辦理。 (二)部分退運方式: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CITES 許可證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可免檢附CITES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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