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1.25.貿服字第09770004240號函辦理。
二、近來該局接國內蘭花業者反映,我國出口蘭花有部分因植物病遭進口國退
回,其餘之蘭花因無植物疫病,進口國准予進口,使我國核發之CITES出
口許可證被進口國收取,至部分遭退回之蘭花則無法憑我國原核准之
CITES許可證退回我國,爰請該局協助解決業者退運進口問題。
三、針對國內廠商出口CITES附錄列管植物,因植物疫病因素遭退運之
處理原則如下:
(一)全數退運方式:進口人應檢附該局核發之CITES許可證正本向海關申
報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將CITES許可證正本加註退運貨品後函送
該局辦理。
(二)部分退運方式: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CITES
許可證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可免檢附CITES
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