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延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至109年12月31日(進口日)乙事
日期 2020-08-31 09:02:36 | 文章主題: 公文摘要
|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08.26FDA食字第1091302509A號函辦 理。 2.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以正名(Original)為原則,且真實未經偽造 或變造,先予敘明。 3.如雀因疫情因素,無法於向本署申請實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 (Original),得依前揭函告,向本署申報與敘明理由,後補紙本證明。 4.如未經本署函告,得利用電子證明等方式,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免檢附紙本 者,得免後補紙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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