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08.26FDA食字第1091302509A號函辦 理。2.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以正名(Original)為原則,且真實未經偽造 或變造,先予敘明。3.如雀因疫情因素,無法於向本署申請實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 (Original),得依前揭函告,向本署申報與敘明理由,後補紙本證明。4.如未經本署函告,得利用電子證明等方式,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免檢附紙本 者,得免後補紙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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