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製造、加工、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應辦理查驗登記。
日期
2006-08-30 14:50:43 |
文章主題:
63期政府經貿法令與措施
公告製造、加工、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應辦理查驗登記。
文號:行政院衛生署89年9月28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
(本會收文文號第0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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