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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期政府經貿法令與措施 : 公告製造、加工、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應辦理查驗登記。
發表者 dkben 於 2006-08-30 14:50:43 (1858 人氣)



公告製造、加工、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應辦理查驗登記。

文號:行政院衛生署89年9月28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

(本會收文文號第0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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