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2月20日以衛署藥字第0960067349號函復說明「本署核准上市之體溫計產品,乃由許可證登錄之原製造場執行或管控完整製造程序」(如附件1)。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6.12.28.機標四字第09600154890號函辦理。
二、據該局於96年1212所舉行之「第二版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實施前說明會會議紀錄結論3(如附件2)辦理。
三、至於產品完整性及追溯性等產品責任規屬問題,仍請依該局96年11月29日所召開之「第二版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實施前座談會會議紀錄結論3(如附件3)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