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貨品應使用符合目的國家檢疫規定之木質包裝材,以利通關。
日期 2008-02-22 14:17:20 | 文章主題: 公文摘要
|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7.2.13.防檢疫字第0971403811號函辦理。 二、鑑於我國部分業者輸出至韓國及德國之貨品,經渠等國家檢疫發現使用未符規定之木質包裝材(木質包裝材上無符合ISPM 15規定之檢疫處理戳章),而受退運或銷燬處分,為避免廠商損失,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相關檢疫規定辦理。 三、有關各國木質包裝材相關規定,請至該局(www.baphiq.gov.tw) 網站/植物檢疫/木材及木質包裝材檢疫作業項下查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