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總局公告96年度食米累積進口量已於96年12月24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9成。

日期 2008-01-18 14:45:21 | 文章主題: 公文摘要


一、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6.12.28.台總局徵字第0961027993號函辦理。
二、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四、(二)規定,課徵額度應加徵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之額外關稅。
三、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四、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
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9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
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
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
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
,申請驗放。
五、依據財政部95年12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500589580號公告,96年度食米之基準數量為166,918.7公噸,其9成應為150,226.83公噸。累積進口量已於96年12月24日達基準數量之9成。
六、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該局隨時於網站(網址:// www.customs.gov.tw)揭示,並連結至各關稅局網站
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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