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夾雜被覆廢電線、電纜之銅及黃銅廢料及碎屑」及CCC7404.00.90.10-7「未夾雜被覆廢電線、電纜之其他銅廢料及碎屑」2號列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531」,並自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中刪除。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1.18.貿服字第0977000961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6年12月10日以環署廢字第0960093348C號公
告 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第1項,將廢裸銅線納入
「廢單一金屬」,其輸出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
文件爰配合取消旨揭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531」(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